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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文书必须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才可在内地使用
香港出具的结婚证,护照,出生证明,未婚证明,无犯罪证明,声明书,委托书,公司注册证书等,要在内地使用,直接使用不被承认,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才能在内地使用。
香港文书拿到大陆使用的公证同其他国家的公证认证办理流程不同,首先,办理香港公证时必须明确使用用途,即在XX省XX市用作XXX之用,其次完成后会得到两份公证,一份正本,一份副本。
最初的时候,在通过审核的公证文书上加盖转递专用章,正本退还当事人拿至内地使用;对需要寄送副本的,邮寄一份公证文书副本至国内该公证文书的使用部门。
将通过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书记载的有关资料输入电脑,并将公证文书的全部文件输入专业电子文档系统存档,便日后检索及查档工作。
但是后来由于香港文书拿到内地使用的数量急剧增加,转递效率很低,所有目前两份都交由当事人自行拿到国内使用,只有在特定用途下才会有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寄送,如在国内公证处使用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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